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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车窗抛物”
新闻作者:11  发布时间:2014-04-07  查看次数: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当你正常行驶时,前方车辆丢下的塑料袋朝你迎面扑来,为了躲避你急打方向,险些与旁边的车辆相撞。马路上,总有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不讲文明,向车外随意乱扔乱丢垃圾,这不仅给其他车辆和行人带来安全隐患,也影响了市容环境。
  “车窗抛物”,顾名思义,就是不良驾乘人员车辆行进时的向车窗外扔出烟蒂、饮料瓶、果皮、香烟盒、易拉罐、瓜子壳,啤酒瓶、电池、报纸、CD包装盒等废弃物。简言之,车窗抛物,就是从车上往外抛出垃圾。
  据了解,过去道路上人流车流量不像今天这样密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危害相对要小一点,可如今车流量增加,路上车辆行驶速度较快,一旦有车辆交通违法或不文明行为就会带来连锁反应,危及他人和自身安全,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这样的行为即使没有诱发交通事故,也是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往往导致害人又害己的不良后果。一是破坏公路通行环境,诱发交通事故、危害广大司乘人员的生命安全。二是随手扔出的垃圾,对环境污染极大,也影响路容路貌。三是威胁到在路面保洁的环卫工的人身安全,加重了他们的工作量。四是路面上常常清扫出食品袋、香烟盒等垃圾,如果不及时清扫出去,就会堵塞排水沟,影响路面的正常排水,很容易造成路面积水,而路面积水就会给行车安全带来威胁。
   造成“车窗抛物”不文明、违法行为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是一些驾驶人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自律性不强。二是开展处罚不便,对车窗抛物者的处罚很难开展,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难度大。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不够严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驾车时不得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否则罚款100元,扣2分;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否则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但实际生活中,因为难监管、难取证,执法部门几乎无暇查处这样的违法行为。想要杜绝 “车窗垃圾”,必须从我做起,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人驾车时不得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否则罚款100元,扣2分;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否则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大家都抛,我抛怎么了”,的确,是有很多的驾驶员、乘客在这样辩解,事实上交警的执法也只能是教育了事,查处力度低。
   笔者认为,应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治理“车窗抛物”交通违法行为。
  一是加大对司乘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文明意识,规范驾乘人员行为,杜绝驾乘人员在公共道路上随手向外随意抛撒物品,有效地避免公路上的物品污染和安全隐患。第一个载体是新闻媒体。交警、运管、路政等相关部门要主动联系电视、广播、纸媒等传统媒体,广泛宣传有关交通政策法规、公益宣传广告、往车窗外扔垃圾的危害性,曝光车窗抛物造成交通事故或相关人员伤亡的典型案例,设立群众举报电话,最大限度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争取社会民众的理解和支持。第二个载体是新兴媒体。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开拓微博、QQ群等新兴媒体充分广泛地与网民交流,使广大群众摒弃并抵制“车窗抛物”的不良习惯。第三个载体是宣传资料。组织相关部门制作《告别驾车陋习杜绝车窗垃圾——致广大驾驶员及乘客朋友的一封信》、典型案例等宣传资料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在主流媒体和道路两旁增设拒绝“车窗抛物”的宣传广告,让驾驶员时刻意识到这一行为的违法性。
  二是多管齐下,形成长效监督机制。对车窗抛物这一不文明陋习“亮剑”,不仅需要交通管理部门的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一方面,鼓励市民对车窗抛物者进行举报,对“车窗抛物”实施有奖举报,通过这一方法,让车窗抛物者“人人自危”,培养驾驶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市民可以用手机拍下在公路上抛车窗垃圾等不文明的驾驶行为,利用微博、QQ、微信等形式向电台、电视台以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从而形成“人人都是创建员,个个都是监督者”的氛围。当务之急是作为培训驾驶人源头的驾校在新学员在进行交通法规培训时,就将杜绝往车外抛物、维护马路文明作为一项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在驾驶证考试的时候也应该设置相应的考试课程,如果有从车窗抛物的现象则判定考试不合格,从学习培训一开始就要培养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以期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各部门联动协作,加大科技运用,规范执法行为。各部门要协同作战,密切合作,加强道路情况的调研,在各主要路段增设便民垃圾箱,方便出行人员扔掉车内的垃圾。同时准备部分环保垃圾袋,免费或低价提供给出行人员,在方便驾驶员及乘客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车窗抛物”。关键之处是充分发挥科技装备在查控“车窗抛物”的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利用监控设备,对车上乱扔垃圾的行为进行抓拍,及时发现、拦截、查控违法嫌疑车辆,对可疑车辆进行网上核查比对,及时掌握车辆信息,提高布控、截获嫌疑车辆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依法、严格、公正、文明办案,依靠科技规范执法行为,让在公路上扔垃圾者无容身之处。
  四是加强立法,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针对照此类违法行为的较大危害性的实际情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及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为5~50元,但是此类违法行为随意性强,证据难以搜索固定,加之处罚额度较低,导致教育处罚难度大。建议对此类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详细化,加大处罚金额。如,英国伦敦对“车窗抛物”者的处罚更严:凡有乘客朝车外扔垃圾,车主将被处以100英镑的罚款。结合实际,制定处罚金额较高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对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驾驶员进行有效监督,共同营造安全、快速、便捷、舒适的行车环境。
  总之,想要杜绝 “车窗垃圾”,必须从我做起,从我们每一个人做起。
   
                   本刊记者: 田晓剑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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