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公安厅、省法制办负责同志解读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记者了解到,本次对条例修改幅度较大,修订后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分为总则、通行规定、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救援与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新条例坚持“法制统一、制度创新和突出特色”原则,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有许多亮点。
(一)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新条例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此举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统一了指挥调度机制。
(二)鼓励公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条例规定:“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这一创新性规定,让群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警民联合,共同打击高速公路涉牌涉证、超员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三)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乘坐副驾驶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对加强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
(四)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增加限制条件。新条例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
(五)高速公路行车规则进一步细化,破解大车违法占用左侧车道治理难题。在低速行驶治理方面,新条例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处二百元的处罚”,这一创新性规定,有效解决“高速公路不高速”问题。
新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此项规定有效提升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六)隧道、桥梁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新条例对如何保障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自身以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作了专门规定。一是增加了”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的规定。二是增加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高速公路隧道内照明、通风、监控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在隧道进口处设置长距离减速震荡带,逐步安装遮阳板,适应视线感应需要“的规定。
(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权限进行补充、完善。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进口和出口、服务区、检查站对涉嫌超载、超速、故意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检查,过往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对《道交法》69条对”紧急公务“的概念进行了补充、完善。
(八)收费道口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强。新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解决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排长队问题,尊重人性化举措,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利用效率。
(九)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建设智能管控设施、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和可变限速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向科技要警力,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新条例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气象机构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的内容,安装可变限速标志,对机动车可以进行减速、降速等安全提示,此举确保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十)逐步在高速公路上建立港湾式停车区。新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缓解因故障车辆停放影响正常车辆行驶问题。
(十一)进一步明确事故处理、清障救援主体职责。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由此明确了高速公路事故处理、清障救援的主体和法律责任,解决了救援力量职责划分不一、清障救援不及时、难以追究责任等诸多问题。
(十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高速公路上因刮擦、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极易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发生,严重影响人们群众的平安顺畅出行。新条例对符合认定事实清楚的简易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证据后,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此举可以有效缓解高速公路上“小事故造成交通大拥堵”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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