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拟对9种罪名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境外媒体关注称,讨论是否适用死刑,既要从人权的角度考虑,也应顾及民众感受,但说到底,应该回到法律范畴。而中国人对死刑存废的“纠结”态度,很大部分源于现有刑罚体系中,“生刑轻,死刑重”,须完善现有刑罚体系,慎刑减杀,顺应时代变迁。
香港《新报》28日刊发题为《内地顺人道 刀下留人》的文章分析,近来年,生命权作为基本人权,已被更多国家认同。在不少国家,“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轻刑化的人道主义等理念渐渐得到传播。这也逐渐构成了反对死刑的核心理念。内地近些年一直倡导慎用死刑,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也是在这一大环境下,所做出的决定。 文章认为,讨论是否适用死刑,既要从人权的角度考虑,也应顾及民众感受,但说到底,应该回到法律的范畴。中国人对死刑存废的“纠结”态度,很大部分源于现有刑罚体系中“生刑轻,死刑重”,即便被判“死缓”,几次减刑之后,至多也就坐20年左右的牢,惩戒效果无法令公众满意。当局首先应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环节加强监管,杜绝司法腐败。此外,可以考虑引入“终身监禁不须假释”等更重的“生刑”,完善现有刑罚体系。
台湾《旺报》表示,慎刑减杀,不但顺应时代变迁,也符合传统法治思想。 香港《新报》文章还表示,此次讨论废止适用死刑的9个罪名,也在舆论上引起一定争议。 比如备受关注的“集资诈骗罪”,多年前,就曾有不少专家呼吁应废止适用死刑。这是因为,所谓“集资诈骗”,很多时候是因为现有金融体制不够健全,民间借贷始终未得到“正名”。比如这几年吵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最高法院最终就做出了“刀下留人”的决定。
分析指,与针对“集资诈骗罪”废止适用死刑的舆论倾向不同,这次涉及到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有不少人不赞同废止适用死刑。有人认为,强迫卖淫的恶劣程度甚于强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使用死刑真的只是为了“平民愤”?
香港《大公报》援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的评论说:“并非罪行设置得越重,就越能有效地预防犯罪,而是应做到罪刑相当。”惩罚和恶性应该成正比,恶性越高惩罚越重,这是人类文明最重要的进步。 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罪名的取消,在阮齐林看来,此次刑法修改取消的几个死刑罪名主要是因其属于非暴力性经济犯罪,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则属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犯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但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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