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财政部近日出台从优待警新举措,将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广大民警伤亡优抚待遇进一步提高。
据悉,这是继《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出台后,我国公安民警职业风险保障制度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为全国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保险期为期一年,期满后以一年为期继续投保。
公安部、财政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因战)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烈士20万元,因公牺牲20万元,病故10万元,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据统计,全国每年有数千名民警在执法中负伤、400多名民警英勇牺牲。面对愈发繁重的工作任务,广大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职民警病故的问题十分突出,伤残民警和牺牲病故民警遗属的工作生活十分困难。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给予公安民警风险补偿、减轻牺牲病故和残疾民警家庭生活困难的迫切需要,对于解除公安民警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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