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运日益临近,火车票开始逐渐紧俏。网上订票的推出,给广大乘客出行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在实践中,购票点分布不足,且各大火车站现场售票较网络售票、电话售票推迟两天,许多紧张车次的车票在火车站售票大厅“难见踪影”。有的旅客没有条件上网或者不会上网,导致出现“有票买不到”的困境。针对这一现象,许多人打起了“友情帮忙”“有偿服务”代购火车票的主意,从中牟利。
1月20日16时20分许,山西太原太铁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在太原开成都1485次列车上开展客票调查时,旅客黄某和曹某向乘警反映二人所持的车票是在我市许坦东街某综合营业厅订购的,每张加价5元,共计10元。得此信息后,民警立即赶至该营业厅将负责人李某带回公安机关。经审查,李某对加价售卖火车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已对李某依法处理。
友情帮忙买票,收取一定的“成本费”,属于违法吗?太铁公安处民警提醒广大旅客,国家《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都属于倒卖车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和打击。此外,火车票有别于一般商品,属有价证券,是明文禁止倒卖的。
另了解到,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5元及以上的小额代购服务费也属于违法行为;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则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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