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0月12日起,深圳启动“拉链式”交替通行规则,将首批推出40个交通流量较大、高峰期易拥堵、符合交替通行条件的路口路段,配备清晰明了的标志、标牌、标线,安装视频抓拍设备,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据统计,日常高峰期间平均通行车辆中,主动让行的车辆仅占5%;因抢道引发交通事故约占路口事故总数的40%,每宗事故影响通行时间平均达15分钟以上;如车辆主动交替通行,预计相关路段通行效率可提高10%至20%。
据深圳交警称,交替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的通行规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交替通行的规则是先右后左,就是机动车在特定路段通过时,像拉链一样,右一辆、左一辆交替通过,你走一辆我走一辆,互不抢行。
据悉,10月12日至11月1日为宣传、教育过度期,11月2日起(过渡期结束后),交警将正式开展查处,对违反路口“交替通行”行为正式实施处罚。按照相关条例,违规的车辆驾驶人,将被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3次以上的,从第3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深圳交警设计了交替通行路口的交通设施标准,还设计、启动了电子警察自动抓拍系统,该系统为全国首创,实现了该类违法行为的自动抓拍;同时还配套设置了一些led显示屏,对违法车辆的信息进行实时曝光。
交警将在全市40个“交替通行”点位高峰期安排警力值守,宣传过渡期内,引导交替通行;11月2日起,对违反“交替通行”相关规定的驾驶人进行摄录取证,依法予以处罚。
而在应当实行交替通行的路口、路段,违反交替通行规则导致交通事故的,在排除其它违法行为情况下,违反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后果、因果关系等确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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