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全面推行“拉链式”交替通行,交警部门将开始对违反交替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1月1日起,深圳市全面推行“拉链式”交替通行,包括符合条件的经营性停车场,交警部门对违反规则的车辆、停车场正式开罚。
元旦当天起,交警部门将对违反交替通行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既包括车辆也包括停车场。对未按照交替通行规则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对不按要求进行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交警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处罚。
与此同时,市民违反交替通行,有可能被电子警察自动抓拍,还有可能被市民举报。市民可以通过@深圳交警微博、微信,将拍摄到的视频上传交警机训大队举报。一经核实,将对举报每宗奖励100元,同一人每月最高奖励500元。
什么是“拉链式”交替通行?
所谓“拉链式”交替通行,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在特定路段通过时,像拉链一样,右一辆、左一辆交替通过,互不抢行,有利于快速通过和减少擦碰事故。具体来说,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自汇流点开始,按照右道1辆、左道1辆的次序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即“一让一”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到达汇流位置时“先右后左”交替通过。
“交替通行的顺序应该是右左右左右左……,如果出现了右左左右左……,那么左车道的第二辆车就会被罚;如果出现了右右左右左右……,那么右侧车道的第二辆车就会被罚,以此类推。”市交警局指挥处勤务科科长丁岩冰表示。
违反通行规则300元起罚
记者了解到,交替通行主要用于路口出现拥堵或者排队缓行时,平峰时交通顺畅无需按照上述规则通行。10月12日至11月1日为宣传、教育过渡期,过渡期内交警部门重点开展交替通行的宣传工作,对违反通行规则的驾驶人,一律进行敬告,不予处罚。
从11月2日起,交警部门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照交替通行规则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处300元罚款;一年内有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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