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吊销、撤销、扣留有啥不一样
“虽然我开车也算有经验了,可是驾驶证的吊销、注销啥的,还是分不清楚啊。”近日,一名老司机与记者闲聊之余,道出了心里的困惑。这一问题,也许对于很多车主都是“事儿”,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一起看看关于驾驶证注销、吊销、撤销、扣留有啥不一样?
注销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死亡、身体不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管部门将依法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以上第(七)、(八)项情形之一的,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如你的驾驶证还在有效期一年内,则没被注销;超过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将被注销驾驶证。同时,驾驶证被注销后为无证驾驶;注销后如果条件合适,可以随时再申请驾驶证。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不包括注销驾照。
吊销驾驶证
吊销是指依法取得驾驶证后,出现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销的情形,比如重特大交通事故当中承担一半以上责任者按规定应当吊销驾驶证,这些都属于行政行为。吊销是一种处罚。吊销驾照,规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终身禁驾。
1.饮酒
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第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除拘留、罚款外,吊销驾照;
②醉驾,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照;
③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除拘留、罚款外,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照;
④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照,且重新取得驾照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⑤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照,终生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可并处吊销驾照;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并处吊销驾照;
4.驾驶拼装机动车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除罚款外,并处吊销驾照;
5.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据专业人员介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证需要满2年才可以考驾驶证。
撤销驾驶证
撤销驾驶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对以非法手段取得驾驶许可所作出的终止驾驶资格的处理决定。我国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车型准驾行政许可制度。对那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通知书送达违法行为人,并将收缴的机动车驾驶证连同撤销决定书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有的驾驶人可能会疑惑,撤销和交通事故、违章是否有关系?记者走访相关部门以后得到的答案是否定。即撤销驾驶证和事故、违章等违法行为无关,而是与违法获得证件有直接关系。
扣留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六)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以上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以上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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