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纳入法制轨道,授权市建设交通委确定免费放行的具体距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昨日表示,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在9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高速公路修补、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清障牵引施救活动等高速公路三大“难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对高速公路相关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近年来,社会对公路收费比较关注。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在政府层面,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在企业层面,明确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定期向社会公开通行费收支情况。
《办法》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路况、气象预警等出行信息服务。
《办法》还对违反规定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ETC)的车辆设定了罚则。
高速公路路面质量要每日巡查
近年来,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急剧增长,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多,高速公路及其桥隧设施损坏的情况不断发生,导致市民对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的质疑声较多。
为此,《办法》规定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经营管理者要安排专门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坍塌、坑槽等各类问题;开展定期检查、检测,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测和评定,切实掌握路况质量,而市公路管理机构则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检测工作对其进行监督。
收费口拥堵一定距离要免费放行
伴随着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急剧增长,按照原先的设计标准建设的部分收费道口经常发生拥堵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曾制定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当收费道口待缴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1000米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免费放行措施。该措施实施两年多来,免费放行车辆达数百万辆,有效缓解了收费道口的拥堵状况。
因此,《办法》将这一措施纳入法制轨道,授权市建设交通委具体确定免费放行的距离。《办法》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规定距离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及监控设施,以方便驾驶员识别和监督。
近年来,“黑牵引”、“天价拖车费”等频频曝光,如“东海大桥6360元拖车费”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为此,《办法》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提供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义务,其既可自行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车辆,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同时,禁止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清障施救牵引活动;服务规范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将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当事人选择的地点,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上海将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纳入法制轨道,授权市建设交通委确定免费放行的具体距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昨日表示,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在9月9日通过了《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高速公路修补、收费道口拥堵时车辆免费放行、清障牵引施救活动等高速公路三大“难题”作出明确规定。
此外,《办法》对高速公路相关信息公开作出明确规定。
比如,近年来,社会对公路收费比较关注。对此,《办法》明确规定:在政府层面,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向社会公布收费高速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在企业层面,明确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定期向社会公开通行费收支情况。
《办法》规定,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建立高速公路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路况、气象预警等出行信息服务。
《办法》还对违反规定驶入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ETC)的车辆设定了罚则。
高速公路路面质量要每日巡查
近年来,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急剧增长,超限运输车辆不断增多,高速公路及其桥隧设施损坏的情况不断发生,导致市民对高速公路路况质量的质疑声较多。
为此,《办法》规定要求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经营管理者要安排专门人员在高速公路上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坍塌、坑槽等各类问题;开展定期检查、检测,经营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测和评定,切实掌握路况质量,而市公路管理机构则通过开展定期检查、检测工作对其进行监督。
收费口拥堵一定距离要免费放行
伴随着高速公路交通流量急剧增长,按照原先的设计标准建设的部分收费道口经常发生拥堵现象。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曾制定发布《上海市收费高速公路运行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当收费道口待缴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1000米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免费放行措施。该措施实施两年多来,免费放行车辆达数百万辆,有效缓解了收费道口的拥堵状况。
因此,《办法》将这一措施纳入法制轨道,授权市建设交通委具体确定免费放行的距离。《办法》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规定距离处设置免费放行标志及监控设施,以方便驾驶员识别和监督。
近年来,“黑牵引”、“天价拖车费”等频频曝光,如“东海大桥6360元拖车费”事件等,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
为此,《办法》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提供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义务,其既可自行配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清障施救牵引车辆,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同时,禁止其他的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清障施救牵引活动;服务规范方面,《办法》规定应当将障碍物或故障车辆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出口处或当事人选择的地点,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