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天津市正式施行自学直考以来虽然才有几天时间,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学员已经开始上路练习。这些车辆一旦在路面上出了交通事故,在处理程序上与普通车辆有什么区别、事故责任的认定又有那些不同?针对这些问题,本报专访了市交管局事故处相关负责人,得知自学直考车辆出了交通事故,并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同时在事故责任认定时,随车指导人员有时要承担全部责任。
从交管部门获悉,在自学直考正式实施前,事故处就专门针对自学直考车辆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处理,编写完成了《关于涉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人员车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事故处负责人表示,自学直考车辆的事故处理以及保险理赔,还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快处
根据目前的相关规定,自学人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认定事故各方过错,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自学人员车辆交通事故暂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或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人车路合规随车指导人员担责
根据目前的规定,自学人员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指导人员随车指导下,使用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机动车,在指定的学车路线上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责任。
但是,并不是所有事故责任都要由随车指导人员承担,作为自学学员,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学习驾驶证明超过有效期,没有随车指导人员,由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随车指导人员之外的人员随车指导和其他不符合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工作规范(试行)》第35条第一款情形的由自学人员自行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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