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机动车驾驶考试(科目一)没能通过,便请朋友帮忙替考,结果自己和朋友双双被判刑。这起发生在安徽省芜湖县的替考事件,经芜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在芜湖县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以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董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6月15日《平安时报交通周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案(九)同时规定:“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是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组织实施的一种国家考试,违者理应受到刑法“侍候”。据报道,董某因参加驾驶科目一考试没通过,便找徐某代考。当徐某准备以董某身份进行考试时被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监考民警查获。董某得知消息后主动投案。检察机关认为,徐某代替董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董某、徐某在代替考试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董某、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然而,现实中在有些地方由于对驾考作弊入刑存在争议,意见不一。因此,在驾驶考试中本应入刑的诸如:代考,抄袭,通过音视频电子器材里应外合帮助考生作弊等犯罪行为,通常只作取消作弊考生考试成绩,延期一年报考;即便是代考或用音视频电子器具帮助他人作弊的人,也只是根据《治安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正是因为作弊犯罪成本太轻,未能使作弊者感到切肤之痛,致使在有些地方的驾驶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十分猖獗,甚至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代考者。
中央领导同志曾经多次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此,我以为,驾考作弊者入刑与否,不仅体现了司法在驾考行业中的公平正义,也是确保道路安全畅通,防止“马路杀手”上路,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实需要。
鉴此,我以为,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对驾考作弊者处于刑罚的判决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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