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远是商洛人,几年前只身一人来到西安打工,2014年冬天的一天,和往常下班一样,他本想骑电动车回租住的房子,没想到当他走到雁塔区科创路时,意外发生了。
当时,司机李刚驾驶一辆向朋友借来的黑色小轿车沿科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井村路口左转弯时,适逢彭远骑着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彭远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刚驾车过程中观察不周,未安全避让直行的电动自行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彭远无事故责任。
事故导致彭远伤势严重,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期间,为治疗伤病各项费用花了6万元,彭远上有老下有小,全家顿时陷入困境。肇事者迟迟不履行其赔偿义务,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创伤。为此,彭远曾多次找肇事方协商解决,但一直没有结果。
“花了这么多钱,他们又不给赔钱,我到现在还干不成活,一家人生活都成问题了。赔偿要不回来,这下可怎么办?”三个月后,彭远来到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时说。由于彭远没有太多的法律知识,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赔偿项目繁多,往往需要经过事故认定、协商、伤残鉴定、起诉等多个环节,经过申请,雁塔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的康治斌律师为受害人彭远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分析案情认为,肇事司机李刚和他的朋友、车主张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依法应与肇事司机、车主对原告彭远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核各种证据材料之后,法律援助律师详细告知彭远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分析案情,协助他准备诉讼材料,启动诉讼维权程序。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在判决生效后,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一周之内就把赔偿款打到了彭远的账户上。彭远虽然暂时还不能外出打工干活挣钱,但通过法律渠道追回来的11万元赔偿款,却实实在在地解了他们家的燃眉之急。(案件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车辆外借前 车主应尽到哪些审查义务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车主如要外借车辆时,首先要确认自己的车辆没有故障;其次要确认借车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驾照、借车时是否饮酒、吸毒、服用精神或麻醉药物,以及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车主将情况审查清楚以后再将车辆出借,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风险。
如果车主尽到了以上审查义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不再判决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省曾发生过一起借车肇事案例,事故发生后借车肇事人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车主与其共同承担肇事赔偿,最终法院认为车辆出借时并不存在故障,驾驶人也依法持有驾照且驾驶时并无饮酒,因此车主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的赔偿。该规定明确了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时,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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