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上,又有了新的进展。2月15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新政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这么改
收费标准
A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
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实施意见》规定,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B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
《实施意见》明确,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赢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同时,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分析: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与之前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比,此次增加了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机制,实际上是在营造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的价格环境。
政府定价范围缩小了
对少数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施意见》也明确了仍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来看,以下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可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重要交通枢纽配套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换乘站等;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位;其他可纳入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
同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要在当地政府网站和本单位网站公布。
分析:对比此前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此前划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商住两用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已经排除在外。
由此可见,此次实施意见中,确实缩小了政府定价范围。
车辆被查封、扣押 当事人不用承担停车费用
《实施意见》规定,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据了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已经规定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停车服务收费由财政埋单,不得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的步伐
《实施意见》提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
同时,鼓励对短时间停车和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措施
停车位的收支信息 要向社会公开
《实施意见》指出,要推进停车收支信息公开:
对向停车泊位收取的城市占道费、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等,收取单位要公开相关收支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益性停车服务设施,要督促经营者通过网站等渠道公布停车服务收费收入、资金使用等信息。
政策
郑州市区三类区域 收费标准不同
关于郑州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郑州市停车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收费标准是根据区域划分来规定的。
(一)一类区域
范围:花园路、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北,大学路、南阳路以东,金水路段(医学院立交桥至大石桥立交桥)东南、黄河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1.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7:00~21:00,下同):第一小时4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9:00,下午5:00~7:00)
夜间(21:00~次日7:00,下同):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地上公共停车场收费
白天第一小时3元,以后每小时收取1元。夜间收费5元/次。
(二)二类区域
范围:一类区域以外,未来大道以西、航海路以北、桐柏路以东、农业路以南(以上均含道路两侧停车场)。
1.路内停车位收费
白天:收费4元/次。
夜间:路内停车位按照原规定免费停放。
2.路外公共停车场收费
白天收费为3元/次。
夜间收费5元/次。
(三)三类区域
范围:二类区域以外的市内城区。
白天:收费2元/次。
夜间: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路外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4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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