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政府办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规定》,对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和泉州开发区(清濛园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规定》,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其中,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包括建设项目按城市规划管理配建的停车场(以下简称“配建停车场”)、按城市规划管理独立建设供公众使用的停车场(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和利用空闲场地临时设置的停车场(以下简称“临时停车场”)。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以下简称“路内停车泊位”)。
三类公共建筑 须建公共停车设施
三类公共建筑未建公共停车设施或已建公共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应当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火车站、码头、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等交通枢纽;医院、学校、公园、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图书馆、旅游集散中心、宗教朝圣地、公务办公楼以及机关服务窗口单位的办公场所;金融、商场、商务、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
《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配建、公共停车场,不得将配建、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将公共的停车位改作专用的停车位。确需改变的,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批准后函告泉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住宅配建停车泊位10%不得出售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规划指标建设配建停车场。住宅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应将总泊位数的10%作为公共停车位不得出售,规划部门在审批时,应将公共停车位的具体数量和位置予以明确,并宜设置在地面。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经营路内停车泊位须取得特许经营权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空间部分,泉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停车需求统一施划停车泊位,按路内停车泊位进行管理并适时调整。
泉州市政府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要对本级国有全额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路外停车场和次干道、支路路内停车泊位采取特许经营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路内停车泊位经营单位应当做到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统一电子收费、统一佩戴胸卡,并在收费之日前15日向社会公告。未取得市、相关区政府和管委会特许经营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路内停车泊位经营业务。
收费期间管理不当致车辆损坏应负责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阳光收费;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24小时停车服务。停车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在收费时段内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因管理过错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空间部分的停车泊位进行停车收费的,应当给予有停车需求的该建筑物业主单位或个人优惠。
七类情况下车辆停放应免予收费
路内停车泊位(除采取电子计时收费外)、住宅小区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行政执法、救护、抢险车辆以及泉州市政设施维修、环卫、邮递、殡葬车辆;
党政机关、群团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内部的停车场在办公时间内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举行重要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路内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路内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放服务;
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夜间路内限时停车泊位在标注时间段内停放的车辆;
经泉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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