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停车设施资源配置效率,该局拟定了《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已将该管理办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据介绍,新拟定的《征求意见稿》依旧根据停车场的不同性质分为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对该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各位读者可以登录http://www.hainwj.gov.cn/glsfgl/56959.jhtml了解详细情况,同时请将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寄送省物价局。截止时间:2017年3月17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八楼,联系电话:65343370,传真:65201590,电子邮箱:hnsfgl@163.com。
私人投资停车场
市场调节价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以及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同位置、时段
可差别收费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省内各市、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镇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公共停车场
由政府定价
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
这些停车设施
原则上不收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有这些情形
免收停车费
1.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内设)停车设施办理业务的社会车辆;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灾抢险车、医疗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作业车辆)和殡葬车;
3.残疾人专用车辆;
4.出租车辆在指定候客场(点)候客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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