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理赔诉讼,事主车险理赔遭拒,保险公司因车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事主汪某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201X年1月30日凌晨4时许,汪某驾车与停放在人行道轿车左侧相碰后,车前正面又与另一轿车车尾正面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汪某未及时报警,直至近6时才向“110”报警称要去医院,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直到31日16时许,汪某到交通大队接受调查,病历体现汪某30日曾到医院急诊科检查,CT诊断结论为:急诊头颅CT平扫颅内未见确切异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本事故。肇事后,汪某未及时报警,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此后,汪某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除了现场外,驾驶员是否饮酒、是否具有合法的驾驶证、是否具有违法驾驶等等因素,均是确定其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保险公司确定是否赔偿损失的依据,因此,只有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基本事实清楚,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撤离现场。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驾驶员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随意离开现场,这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也因此,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汪某实际上并不存在因受伤致无法报警、必须要离开事故现场的客观因素,其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该行为在客观上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遗弃被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于汪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示,车险客户对车险保单有关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要做到心中有数,出险后应及时报警、报险,不得随意弃车离开事故现场,以免保险公司拒赔。
厦门保监局提醒车险客户,所谓“除外责任”是指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以及保险条款事先申明的范围以外的损失,即使在保险有效期之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的若干条款。
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车辆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常见的车险除外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或者遗弃被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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