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关于消防救援人员继续享受国家和社会给予的各项优待的部署要求,现就保障消防救援人员交通出行优待权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保障对象
持有效证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
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离)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具体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向社会公布。其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装有可识读电子芯片。
保障措施
(一)优先乘坐交通工具。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离)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票、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二)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减收公布票价50%的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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