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长沙市《关于贯彻的实施细则(试行)》(简称《实施细则(试行)》)二年试行期已到。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规范收费行为,长沙市发改委、长沙市公安局等三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并从本月起正式实施。
对比《通知》与《实施细则(试行)》,两者在定价、收费标准等方面基本差不多。据《通知》,在长沙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仍免费。对于核心区域,按计时方式收费的,白天时段首小时内2元/半小时,首小时后3元/半小时,夜间时段(20:00-次日7:00)1元/小时;按计次方式收费的,每次15元;24小时最高限价50元。长沙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不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原则上制定本地区停车收费标准。
不同的是,针对24小时内多次进出同一停车场的计费问题、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免费问题等,《通知》进行了具体细化。
【定价】 商业场所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表示,在长沙,停车场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
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内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收费标准。
【计费】 同一停车场只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通知》仍明确,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和过去一样,同一个停车场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其中,城区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背街小巷临时停车泊位实行计次收费,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不同车型按相应标准计算停车泊位。其中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机动车)按一个车位收取,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40座以下含40座机动车)按二个车位收取,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座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取。
长沙城区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可按计时或计次收费,停车不超过15分钟免费;车站、码头配套停车场,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15分钟以内车辆免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车15分钟内也免费。
【浮动】 重要节假日,重点路段、景区停车费可上浮
据介绍,“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差别价格政策。”
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实行优惠收费政策,具体标准由长沙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另行核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对来本单位办理业务的人员的车辆,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段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公立医院对与就诊有关车辆停放的免费时间以及优惠条件,由各医院根据车辆停放的周转情况合理确定并公示。
为了缓解重要
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重点景区交通压力,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点路段和景区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重大活动期间停车收费可实行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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