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枢纽停车场实行免费或低价收费;随意在停车位上设置障碍最高将被处罚500元……4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停车行为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
关于市民在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和节假日等停车收费方面,《条例》提出,公共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停车收费可以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的原则。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在夜间时段和节假日,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车收费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地区其他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沿街商铺、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应当不收费。
对于随意设置障碍、影响停车位的行为,将按照占用的每个车位进行处罚。《条例》提出,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每个地桩、地锁或者障碍物,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了解决“僵尸车”占用停车资源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废弃的机动车拖至指定的地点;在专用停车场停放的废弃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自行清理,不自行清理的,专用停车场的管理者有权依法处理。
同时,经营性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自行配建停车引导、电子收费、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系统等科技设施,并且与全市统一的停车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接。未将停车信息对接的,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提出,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配建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租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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