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记者从会上了解到,针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问题,修订草案修改为“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8月25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青岛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进一步规范海上旅游经营秩序,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海上旅游经营的条件,严格市场准入;同时,财经委员会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禁止利用小型船舶、帆船、两栖船等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规定不合适,不能适应船舶安全性能、检验技术规范不断完善的情况和本市海上旅游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此外,针对原有的草案,万振东表示,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提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有些问题仅靠一个部门难以有效解决,建议增加有关联合执法的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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