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深圳市交警局获悉,从19日起,2015年11月1日以后产生的45日交通违法未处理、已被通知停驶车辆,仍上路行驶的,将被交警扣车,罚款300元。去年11月份以来,深圳市车产生的16.9万宗交通违法,及时处理率提高至61.9%。
深圳交警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深圳交警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表示,该项法规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包括交警现场执法,对违法行为开出交通违法告知单的情况。
从时间上来看,针对的是自2015年11月1日以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违法发生之日起超过45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对相关机动车依法停驶;去年11月1日前机动车发生的交通违法超过45日未处理的,不列入停驶范围。
另外,现阶段查处的为深圳粤B牌照的机动车在深圳辖区内发生的交通违法。外市机动车在深圳发生的交通违法或深圳粤B牌照的机动车在深圳以外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目前暂不纳入查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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