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下午,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新规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新版条例85%以上条款为新内容。《条例》规定,禁止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违者最高罚款2万元。
在当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指出,《条例》并不仅仅是对《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而是一部体现上海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交通影响评价纳入新条例,倡导慢行优先
据丁伟介绍,新版《条例》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治理”三章,对上海市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
“交通规划与设施”一章规定,增加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门条款,明确其地位和作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对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新《条例》明确常发性交通拥堵区域和路段治理的责任主体,实现交通拥堵点的常态化治理。
为突出慢行交通网络的顶层设计,《条例》规定,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完善公交专用道制度,双休及节假日允许其他车辆驶入
上海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同时倡导有条件的单位推行错时上下班、居家办公等措施。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共交通客运需求和道路通行情况,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业规划,构建适应超大型城市特点和符合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的公交专用道体系。
设置公交专用道,应当综合道路功能定位、交通流量、客流需求等因素,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公交专用道上应当设置专用标志、标线,明示通行时间。
在公交专用道上设置的公交站点,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公布公交线路、车辆、班次到站时间等信息。
同时,《条例》规定,公交专用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电)车专用行驶,其他车辆不得驶入,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全天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公交专用道。
丁伟指出,工作日公交车通行主要是便利市民上下班高峰通勤,因此新《条例》要求社会车辆不要挤占公交专用道。而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存在上下班高峰,因此公交车道允许其他车辆驶入,可以最大限度利用道路资源。
禁止买分卖分,介绍替代记分将被重罚
丁伟指出,《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为控制车辆无序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 “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丁伟指出,《条例》将买分卖分分为三种情况,三种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这样的规定反映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更加体现了《条例》的科学性。”
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座位,4岁以下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此次立法在已有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
此外,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须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若违反该项条款,将对车辆驾驶人员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丁伟解释,2013年,上海市即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上述内容。此次道交法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衔接起来,将增强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建立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清理“僵尸车”
在新增设的“停车管理”一章中,《条例》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明确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充分考虑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商业街区等的停车需求,引导设置时段性停车泊位;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确立各类停车资源的补充和共享机制,借助停车智能化手段,力求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对长期占用道路停车资源“僵尸车”的处理作了指引性规范。
《条例》规定,本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并建立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本市外环线以内一般不再新增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减少现有全天性道路停车泊位。本市外环线以内,有条件的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经济杠杆、信用记录提高交通违法成本
新增的“综合治理”一章强调,通过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推进道路交通协调发展。
其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市实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制度,对保险周期内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提高其保险费率。鼓励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条例》还规定,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逃逸等4种情形的,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此次立法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