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前出台《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甘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产品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甘肃禁止单位和个人拼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同时禁止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车篷等行为。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管理,《办法》提出,车辆所有人应当交送生产者、销售者处理废旧电池;生产、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甘肃同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通行管理。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违反本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甘肃提出,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
甘肃还提出,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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